司法鉴定“十不准”
来源:宜章司法局 作者:不详 发布日期: 2014-10-07 09:15:43
一、不准超鉴定时限;
二、不准超鉴定业务范围;
三、不准泄露鉴定秘密;
四、不准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五、不准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进行鉴定;
六、不准违犯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
七、不准办理假案和当事人串通鉴定;
八、不准接收当事人的钱物;
九、不准利用与鉴定当事人工作关系办私案;
十、不准向案件鉴定当事人报销额外费用。
一、不准超鉴定时限;
二、不准超鉴定业务范围;
三、不准泄露鉴定秘密;
四、不准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五、不准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进行鉴定;
六、不准违犯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
七、不准办理假案和当事人串通鉴定;
八、不准接收当事人的钱物;
九、不准利用与鉴定当事人工作关系办私案;
十、不准向案件鉴定当事人报销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