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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十不准”

来源:宜章司法局    作者:不详    发布日期: 2014-10-07 09:15:43

  一、不准超鉴定时限;

  二、不准超鉴定业务范围;

  三、不准泄露鉴定秘密;

  四、不准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五、不准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进行鉴定;

  六、不准违犯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

  七、不准办理假案和当事人串通鉴定;

  八、不准接收当事人的钱物;

  九、不准利用与鉴定当事人工作关系办私案;

  十、不准向案件鉴定当事人报销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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