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电话:0735-3723767 0735-3759188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宜章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来源:湖南宜章经济开发区 作者: 时间:2016-12-19

宜经开区党字〔2016〕13号

 

中共宜章经济开发区委员会

宜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宜章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

  

 

各局室、各企业:

    《宜章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已经区党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章经济开发区委员会  

                         宜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宜章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委、管委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共宜章县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宜章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宜章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一起研究制定,一同部署、检查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班子成员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开发区党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管委会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建立党委成员挂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对挂钩联系企业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定期听取挂钩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在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和督查挂钩联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推动挂钩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  党委支持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班子成员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尤其是园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园区企业数量和危险程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六)从财政、税收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七)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九)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管委会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园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其他班子成员和各局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和联系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管委会及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报送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终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他领导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必须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主要领导亲自参加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2次,其他领导不得少于36次。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牵头或配合组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核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  能力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建设,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监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安监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确保做到专人专用。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和产业、企业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和优化安全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财政要确保每年5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并逐年递增,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覆盖至所有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全体员工,通过培训,使企业干部职工学安全、懂安全、管安全,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通畅信息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短信平台等途径,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党委、管委会每年对各局室和企业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局室和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园区安全生产审查事项把关不严或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的;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拖延懈怠而造成损失范围扩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虽未亡人但负面影响较大事故的,当年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