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
实地勘察核对规程
为了规范宜章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现场踏勘行为,使现场踏勘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现场踏勘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在评审证据取证过程中,必须全程执行中心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把“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科学、准确”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现场踏勘过程。
第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注意现场踏勘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注意评审踏勘过程中的言行举止,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完成踏勘任务的基础上要协调好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每个县重点项目及结算项目的评审必须进行现场踏勘;概算、预算、最高限价、项目评估以及工程进度款的评审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评审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但中心建议每个项目都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章 准备查勘
第五条 评审人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先向中心负责人汇报需要踏勘取证的内容,由中心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然后提交中心负责人审批。评审人员根据中心负责人批准提出车辆使用申请。评审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与被评审单位私下进行任何联系,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各种方便。
第六条 现场查勘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如属外派审核工作的,则外派审核单位有两位以上负责本项目的审核人员参加。如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参加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心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现场查勘,一般由中心项目初审人和复审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中心负责人可直接指派现场踏勘,评审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其他人员参与现场查勘。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现场踏勘前应了解整个评审项目的预、结算概况,熟悉图纸、签证等相关资料。评审人员应认真研究,确定现场查勘的重点、方案,并提出踏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踏勘须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重点把关及核实。
第九条 评审人员必须事先准备或通知建设单位准备需要核对项目的图纸、签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自备皮尺、卷尺、相机以及其他工具(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被评审单位提供的测量工具),并认真填写好《财政投资项目现场调研记录》。
第三章 实施查勘
第十条 中心参与踏勘的人员,不得在现场分头对项目各自进行踏勘。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向被评审单位阐明踏勘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强调各方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现场踏勘。
第十二条 踏勘过程中,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财政投资项目现场调研记录》,详细记录踏勘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参加人员、查勘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等内容,并要求所有参加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踏勘过程中,中心人员必须注意踏勘技巧,同时必须时刻谨记“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原则,查证工程的真实情况。对于工程的各个项目或者每个项目内的数量,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面核实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33%;如抽查后发现较大误差的,必须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抽查面,直至掌握真实情况或抽查面达100%。
第十四条 现场踏勘结束后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使用被评审单位的车辆。结束踏勘后,评审人员应通知中心派车接返。如因现场踏勘导致误餐的,可按照中心的规定和标准出外就餐,如因不能派车返回中心的,可乘坐计程车返回中心,回中心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过程中,评审人员不得擅自与被评审单位就工程项目评审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擅自向被评审单位泄露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的相关情况,不得要求或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章 踏勘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踏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把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向中心负责人汇报。如踏勘中还存在未解决问题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落实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踏勘过程中填写的调研记录须按照中心的规定夹入项目评审资料中,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踏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必须在三至七个工作日内处理踏勘的内容,出具评审结果,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踏勘结束后,评审人员应马上根据踏勘过程中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在评审报告反映的问题写入工作底稿,作为项目负责人撰写评审报告的内容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