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近二十年以来,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形成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点突出、服务优化”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给寻租行为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政府采购中寻租的形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一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政府采购项目按程序办理,其实暗底里某公司向最终拍板的委员会成员行贿,使自己公司中标。二是无计划、任性采购,采购人不告诉其他人有关采购的真实意图或情况,从而使自己的“关系户”顺利拿到合同,并有意制造时间紧张的局面,以至于其他公司没有时间竞标,这样就使“唯一”的可选方案被采用。三是设门框、量身定做,制定相对苛刻的条件,只有极少数供应商能达到这种需求,尽管有时这种要求对采购本身而言并不是太重要,但无形之中也摒除了很多竞争者。在评估环节,评估者由于受贿,有意向某些技术指标倾斜,得出有利于行贿者的结果。这些寻租行为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外部效应,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扭曲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生产活动效率;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和信誉,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原因。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一个客观条件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别进行设租和寻租。政府系统的各个部门和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官员有其自己的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包括其利己目标和其委托人希望的最大化的目标,这两个目标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另外一个客观条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政府的有关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其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掌握和领会不够,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和市场发育也不健全,使采购过程中有些环节漏洞百出,使腐败行为成为可能。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腐败,公共权力具有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及可能增值性,使得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采购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极易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形成利用权力限制供给造成稀缺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有人为获得租金而寻租。
三、防范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措施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地方性政府法律体系,制定配套法规体系,包括实施细则、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和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采购人员资格的认定等。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一是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杜绝无效采购,如招标文件不规范,评标过程不规范等。从委托协议签订、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评审、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方面,不随意减少环节,不自设环节流程。二是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程序透明化、公开化,切实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实现质与效的有机统一。
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充分运用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内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使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从外部强化对采购过程监督和约束,通过相关部门检查威慑政府采购权力设租和供应商的寻租不法行为,并定期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操作公开透明。
四是加强采购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资格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采取多种形式、措施并举,加强学习,警钟常敲,不断拓宽采购人员知识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意识。
五是严厉查处设租和寻租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减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创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机会,促进公平竞争,尽可能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机制,从重处罚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减少和杜绝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