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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章县科学技术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稿时间:2017-12-04 来源: 宜章县财政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大】 【中】 【小】
 

宜财检〔2017〕12号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  事  人:宜章县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吴翔宇

地      址:宜章县政务服务中心八楼

为切实履行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7〕1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宜章县开展“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宜财办字〔2017〕64号)统一部署,县作风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6人组成检查组于2017年7月1日-8月1日期间,对宜章县科学技术协会2016年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等情况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并延伸检查了2013至2015年度,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助。如:2014年3月3#凭证,无有效文件依据发放2014年“三八”妇女节活动经费;2016年3月2#凭证,无有效文件依据2016年“三八”妇女节活动经费;2015年5月3#凭证,无有效文件依据发放2016年六一儿童节活动经费;2015年3月3#凭证,无有效文件依据发放2015年“三八”妇女节活动经费;2016年12月15#凭证,无有效文件依据发放2015年科普大蓬车奖补资金。

(二)违规扩大开支范围400元。

1.2016年5月3#凭证,报销科技下乡差旅费470元,其中超范围报销市内交通费80元。

2.2016年12月15#凭证,付差旅费690元,其中报销市内交通费240元(80元×3天),超标120元(40元×3天)。

3.2016年3月2#凭证,付交通异地违法罚没收入200元。

(三)违规加油2651.51元。

1.节假日加油 1873.54元。其中:2013年3月2日200元; 2013年3月24日200元; 2013年6月15日309.23元; 2014年8月16日262.28元。 2015年9月13日100元 ;2015年10月7日180.12元;2016年2月10日200.94元;2016年5月15日228.10元;2016年11月12日192.87元。

2.一天重复多次加油777.97元。其中2013年4月8日重复加油共300元; 2013年4月13日一天重复加油共148.19元; 2014年1月27日一天重复加油共329.78元。

本局认为:

(一)你单位上述第一项“违规发放津贴补助”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违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予以收缴7900元上缴县财政。

(二)你单位上述第二项 “违规扩大开支范围400元”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违反《宜章县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宜章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行〔2015〕391号)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市所属其他县每人每天40元……”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宜章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规扩大开支400元由个人清退后收缴财政。

(三)你单位上述第三项 “违规加油2651.51元”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规加油2651.51元由个人清退后收缴县财政。

以上对你单位收缴合计金额10951.51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将以上款项缴入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支行,账号:100475832700010001),并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理)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联系单位:宜章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3766732

地    址:宜章县环城西路财政局院内

 

宜章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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