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行罚〔2017〕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宜章县长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圣敏
地 址:长村乡人民政府大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7〕1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宜章县开展“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宜财办字〔2017〕64号)统一部署,县作风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6人组成检查组于2017年7月1日-8月1日期间,对宜章县长村乡人民政府2016年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等情况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并延伸检查了2013至2015年度,发现以下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会计要素和附件清单不全。如: 2014年9月39#凭证,付绿化费无附件;2014年1月22#凭证,购苗木款无合同,无验收手续;2014年12月46#凭证,购苗木款无合同,无验收手续;2015年11月37#凭证,付变压器无合同,无附件;2013年12月9#凭证,报销餐费及副食,税务代开发票,未注明接待单位及用途,无附件;2014年1月29#凭证,购副食未注明接待单位及用途,无附件;2014年1月24#凭证,购培训资料费与副食无附件;2013年9月12#凭证,付修理费及汽车护理费未附修车明细清单等附件;2013年12月9#凭证,付汽车用品无附件;2014年9月40#凭证,付4B775维修费未附明细清单;2015年6月5#凭证,付租车费无附件。
2.会计原始凭证不合格。如: 2015年1月23#凭证,建设垃圾池,发票开具“河沙水泥”,非劳务发票;2013年9月15#凭证,付餐费以领条形式领款列支,未取得正式发票;2013年12月9#凭证,付家具款以领条形式领款列支,未取得正式发票;2013年9月9#凭证,付清理路边垃圾费,开具柴油票。
3.手续不全。如: 2014年1月23#凭证,购风力灭火机未附政府采购手续和国有资产申报手续;2014年4月8#凭证购吹风机及购家具未附政府采购手续;2014年8月9#凭证,购空调及家具未附政府采购手续;2015年11月17#凭证,付敬老院维修改造款未附决算评审及政府采购手续。
(二)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如:2014年9月16#凭证,付政法北京接访费用,其中在领取市内交通补助后,仍报销市内交通费;2016年12月46#凭证,支付应由个承担的交通罚款;2016年6月10#凭证,付市委党校培训差旅费超标1280元; 报销应由人个承担的大病互助款。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如:2015年8月30#凭证,付2015年干部职工体检油费补贴;2014年1月16#凭证,按双职工标准240元/人超标发放独生子女费;付统计岗位津贴;2014年4月13#凭证,付2013年长村乡专武干部工作津贴。
(四)违规报销零星加油票据。如:2014年9月22#付武装开支,其中报销粤BT575汽油票;2014年12月37#付租车加油费,其中报销玉溪镇汽油票;2013年3月12#报销零星油票;2013年3月1#报销零星油票;2013年9月9#付清理路边垃圾费,开具柴油票。
本局认为:
(一)你单位上述第一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问题”。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上述第二项“违规扩大开支范围31965.5元”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违反《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郴政办发〔2012〕20号)文件:“(四)……大病医疗互助费由个人暂按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郴州市人社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郴州市城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郴人社发〔2015〕11号)文件:“五、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费缴费标准……2015年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和《宜章县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宜章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行〔2015〕391号)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收缴31965.5元上缴县财政。
(三)你单位上述第三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属于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收缴11670元上缴县财政。
(四)你单位上述第四项“违规报销零星加油票据10700元”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违反《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函[2010]70号)“……实行定点加油后,各单位财会部门一律不得报销零星加油发票……”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收缴10700元上缴县财政。
以上对你单位收缴合计金额57335.5元,其中罚款3000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将以上款项缴入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宜章支行,账号:100475832700010001),并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联系单位:宜章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3766732
地 址:宜章县环城西路财政局院内
宜章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