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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章县特殊教育学校行政处罚决定
编稿时间:2017-12-04 来源: 宜章县财政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大】 【中】 【小】
 

宜财行罚〔2017〕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宜章县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景辉

地      址:宜章县白石渡镇

为切实履行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7〕13号),结合“四风”变种问题专项目整治工作《宜章县开展“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宜财办字〔2017〕64号)统一部署,县作风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6人组成检查组,于2017年6月26日-7月20日期间,对宜章县特殊教育学校2016年以来并延伸年度就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四风”变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等情况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问题。一是会计凭证附件单据不全。如:2014年1月1#、2#凭证,2014年2月1#凭证,2015年1月1#凭证,3月4#、5#凭证,2015年6月2#凭证,列入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未附收入及支出明细单据;2015年4月4#凭证,付租车费未附租车具体方案。二是会计原始凭证不合格。如:白石渡中学以个人名义白条收取特殊教育学校水电费。

(二)违规扩大开支范围。如: 2014年7月1#凭证,付招待费800元,用餐人数6人,超标530元(800元-6人×45元/人)。2015年12月3#凭证,报销浏阳学习伙食补助900元(9人×100元)后,重复报销餐费471元。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2015年4月 4#凭证发放春节慰问金。

本局认为:

(一)你单位上述第一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问题”。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362元罚款。

(二)你单位上述第二项 “违规扩大开支范围”的问题。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违反《宜章县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宜章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行〔2015〕391号)第二十一条:“……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及《宜章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规扩大开支1001元由个人清退后收缴财政。

(三)你单位上述第三项“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属于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规定的行为。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收缴1600元上缴县财政。

以上对你单位收缴合计金额6963元,其中罚款4362元。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将以上款项缴入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宜章支行,账号:100475832700010001),并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联系单位:宜章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3766732

地    址:宜章县环城西路财政局院内

 

宜章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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