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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365betvip www.52bqz.com 2017-09-18 00:00:00 来源: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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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

4、《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6号);

5、《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

6、各类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二、 办理条件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标准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国家级发证产品,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申报省级发证产品须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中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一式四份或一式三份;

3、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附件一式四份或一式三份;

4、复印件和附件须盖章。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1、省级受理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aqsiq.gov.cn)网站下载表格。

企业申报材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2、市级受理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aqsiq.gov.cn)网站下载表格。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审查部审查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申请5日将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实施,按照各类产品《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规则》抽取样品。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向审查部汇报,并结束此次审查工作。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省局审查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申请30日内或在收到市局上报的申请材料30日内组织审查组,按照各类产品《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规则》抽取样品。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向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汇报,并结束此次审查工作。属国家发证的,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审查部,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属省级发证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日内完成审查材料汇总,报送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发证

1、国家发证

对审查和检验均合格的企业,经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后,颁发准予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公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证书后,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大厅领取生产许可证证书。

2、省局发证

对审查和检验均合格的企业,经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颁发准予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公告,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发证时限

1、国家发证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自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2、省局发证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和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四、收费

1、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2、计费单位

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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