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开办 > 开户和划资 > 政策法规及解读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365betvip www.52bqz.com 2011-10-20 00:00:00 来源: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人身份证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企业年金基金,应出具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的委托书。

11)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出具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应出具相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比照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规定)

13)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本、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民银行,一份留存开户银行。

1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应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居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6、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比照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办理。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于本条第2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7、相关注意事项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供的相关批文、证明、合同等,必须有编号,编号要填入申请书,并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开立的账户,申请书的填写方式为:存款人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账户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存款人名称印章和账户名称印章。

3)凡提交人民银行核准(或审批)的银行存款账户资料,必须是经过年检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人民银行将退回全部资料。

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1、客户向其选择确定的开户行领取一式三联开户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章戳(企业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章、个人为名章),与有关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2、开户行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开户申请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如符合开户条件,签署意见,并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属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除外)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上逐页加盖经办人及复核人私章和银行业务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核准后进行业务处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凭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为存款人办理开户事宜;其他类别的账户开户手续,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上述各类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开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规定开户行和存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人身份证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企业年金基金,应出具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的委托书。

11)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出具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应出具相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比照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规定)

13)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本、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民银行,一份留存开户银行。

1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应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居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6、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比照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办理。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于本条第2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7、相关注意事项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供的相关批文、证明、合同等,必须有编号,编号要填入申请书,并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开立的账户,申请书的填写方式为:存款人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账户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存款人名称印章和账户名称印章。

3)凡提交人民银行核准(或审批)的银行存款账户资料,必须是经过年检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人民银行将退回全部资料。

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1、客户向其选择确定的开户行领取一式三联开户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章戳(企业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章、个人为名章),与有关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2、开户行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开户申请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如符合开户条件,签署意见,并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属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除外)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上逐页加盖经办人及复核人私章和银行业务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核准后进行业务处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凭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为存款人办理开户事宜;其他类别的账户开户手续,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上述各类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开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规定开户行和存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人身份证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企业年金基金,应出具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的委托书。

11)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出具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应出具相关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本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比照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规定)

13)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本、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授权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民银行,一份留存开户银行。

1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应出具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居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6、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比照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办理。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于本条第23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7、相关注意事项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供的相关批文、证明、合同等,必须有编号,编号要填入申请书,并录入账户管理系统。    

2)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开立的账户,申请书的填写方式为:存款人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账户名称栏填写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资金性质、项目部,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存款人名称印章和账户名称印章。

3)凡提交人民银行核准(或审批)的银行存款账户资料,必须是经过年检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人民银行将退回全部资料。

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1、客户向其选择确定的开户行领取一式三联开户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章戳(企业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章、个人为名章),与有关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2、开户行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开户申请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如符合开户条件,签署意见,并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属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账户除外)的,开户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上逐页加盖经办人及复核人私章和银行业务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核准后进行业务处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凭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为存款人办理开户事宜;其他类别的账户开户手续,由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报当地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上述各类账户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开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规定开户行和存款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不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