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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8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365betvip www.52bqz.com 2016-04-25 00:00:0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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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三)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七)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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