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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新变化

365betvip www.52bqz.com 2012-11-21 00:00:00 来源:县电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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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通过签发出口许可证而实行的管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管理范围

  2007年,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44种商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部分稀有金属中的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钛、镓、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电风扇、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对港澳出口天然砂、钢材、标准砂。

  2007年,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大米、小麦、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钨及钨制品、锯材、蚕丝类、白银、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稀土、焦炭、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其中,汽车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调整变化情况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2805301300铽(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8个10位编码的锯材、84个10位编码的稀有金属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自2007年3月1日起,新增184个10位编码的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2.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6号公告,非公路自卸车及其底盘(商品编码为8704103000、8704109000、8706001000)、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商品编码为 8703900090 )自2007年3月1日起暂不纳入2007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

  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8号公告,对《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商品编码进行调整,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编码实施后,原《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号)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HS编码同时废止。

  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6号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

  5.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公告,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6.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7.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等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监管规定

  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的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下列情况下的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交验出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3.我国企业在国外及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需国内供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合同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5.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6.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7.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8.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超过3万元者(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货样”字样);

  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出口;

  10.中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者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捐赠品或者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捐赠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下列情况可免领出口许可证:

  1.对外经济援助项目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凭《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海关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参展单位应当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3.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

  4.加工贸易出口成品油;

  5.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以及列入《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以外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6.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的。

  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汽车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产品。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不需要验凭出口许可证。

  从境内区外出口至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环节提交许可证的除外。

  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至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如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管理商品,出口时还应提交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通关单接受申报和验放。

  凡根据《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出口的援外物资,不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一律凭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商务部门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正本以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金额验放。

  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货物出口时,对一次出口完毕的援外物资,海关将《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正本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随报关单留存。对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海关应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对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出口情况作出批注,在办结出口手续后,将《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复印件随报关单留存,正本退还企业,以便其继续办理有关物资出口事宜。最后一批物资出口完毕时,《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正本随最后一份报关单留存。

  对实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商务部在《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上加注“本通知在办理援外物资口岸验放时可分批使用”字样。对未注明的,海关视为一次使用有效,并留存正本。

  随援外工程项目出口的自用生活物资不属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范围。个人携带出口的生活物资,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予以验放;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它贸易方式(9739)报关,海关凭《通知函》予以验放。

  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出口许可证实行分级发证,共分三级: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包括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6种;

  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包括活牛、活猪、向港澳出口天然砂等28种;

  各地方发证机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 部分稀有金属、 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电风扇、自行车(12—28英寸)、石蜡、锌及锌基合金、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钢材9种。

  (注:标准砂出口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3.甘草及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蚕丝类货物指定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新港、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5.活牛、活猪、活鸡、冰鲜及冻牛肉、冻猪肉、冻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输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6.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许可证货物为:钢材、天然砂等。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许可证货物为: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②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③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④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一证一关”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的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钢材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0天。

  进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应当将原证收回,在出口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出口许可证视为持有者自动放弃。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遗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新证。

  验核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填报内容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1.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对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出口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2.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

  3.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4.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海关在审核时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但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关系统监管证件名称、代码

  及填单规范

  《出口许可证》在通关系统的监管证件代码为“4”;代码“x”指加工贸易出口;代码“y”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

  申报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时,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许可证号”栏规范、准确地填写《出口许可证》的“出口许可证号”。

  《出口许可证》实行许可证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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