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教学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院校、研究机构或个人进入湖南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开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考察与研究活动,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科学普及、教学实习活动。
以上活动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境)外人员,需要进入保护区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保护区科研管理部门为接受申请、办理审核和处理相关事宜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区开展科学考察、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的单位、组织人员,在保护区网站(http://124.205.185.3:8080/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hnmsbhq/index.html)下载《湖南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入区科学考察(教学实习)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第五条:审批采取远程预审和书面确认相结合。
远程预审。申请人将网上下载并完整填写的《申请书》,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 mslgjkjk @163.com)发送给保护区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湖南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政策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活动人数10人及以下的由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申请活动人数超过10人的由管理局局长审批;将审批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书面确认。经远程预审,同意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申请人,在进入保护区开展相应活动之前,将与“远程预审”内容一致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申请书中“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交远程预审时保护区指定的联系人,经联系人核实无误,方视为申请人的申请正式通过。
根据《申请书》审批情况,由科研管理部门填写《湖南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予入区科学考察(教学实习)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凭《通知书》办理森林公园入园手续,将《通知书》提交考察涉及的保护管理站备案后,方可在《申请书》和审批规定事项范围内开展考察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第六条:申请人及其为申请人工作的人员责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相关管理规定,服从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遵守科学道德,不从事可能威胁研究对象和环境、资源安全的活动;
(三)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未经专门批准,不得向国(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考察内容;
(四)每次考察结束1个月内,将完整的考察资料、原始数据提交1份给保护区存档;
(五)应当无偿地给予保护区需要的科研监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等技术支持;支持保护区的人才培养和对外宣传联络;
(六)自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参与野外考察与教学实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由签名承诺人承担;
(七)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向保护区赠送图书资料、科研器材等。
第七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做好考察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考察资料、原始数据,不得向外泄露,不得挪作个人成果公开发表。
第八条: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将进入保护区考察研究的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抄送一份给上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科和科学技术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